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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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塘支行 四会市中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塘支行与被告***、***、案外人四会市中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6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合同》。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偿还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塘支行借款本金140079.47元及支付利息1989.84元、罚息60.12元、复利0.41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6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第二项借款本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被告***、***共同承担因违约而引起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 五、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塘支行对被告***、***提供的位于四会市***************的不动产的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受偿范围为上述第二项借款本息以及第四项律师代理费。 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2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