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茆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偿还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茆支行1989年5月1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元及支付利息2297.81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10月29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2.96‰自2019年10月3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偿还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茆支行1989年7月3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元及支付利息2297.81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10月29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2.96‰自2019年10月3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偿还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茆支行1990年1月1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元及支付利息2297.81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10月29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2.96‰自2019年10月3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四、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偿还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茆支行1992年2月29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元及支付利息16084.66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10月29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2.96‰自2019年10月3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五、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偿还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茆支行1998年12月15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支付利息22278.24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10月29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2.96‰自2019年10月3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0
发布日期 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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