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双鸭山市联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双鸭山林业局有限公司 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74340元,并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2019年8月19日前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15元,减半收取计3458元,由被告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