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鼎盛钢结构有限公司 肇庆市扬鑫钢结构房屋有限公司 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肇庆市扬鑫钢结构房屋有限公司支付660507.68元以及支付以660507.68元为计算基数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的从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 二、驳回肇庆市扬鑫钢结构房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04.14元,减半收取计6152.07元、财产保全费4767.06元,合计10919.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19.13元,由被告负担1000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