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漳州市龙文区宏兴钢管脚手架租赁站与***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于2017年3月13日解除;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漳州市龙文区宏兴钢管脚手架租赁站截止2017年3月13日的钢管租金83,737.7元;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漳州市龙文区宏兴钢管脚手架租赁站钢管18846.8米; 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漳州市龙文区宏兴钢管脚手架租赁站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实际返还钢管之日止***实际占用钢管的损失(损失以每日188.47元的标准计算); 五、驳回漳州市龙文区宏兴钢管脚手架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97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68元,均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0-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