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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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 北京华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平遥县渊欣留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鉴定费、施救费等共计54108.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3元由原告***负担256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负担5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