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四方文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钢冶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钢冶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四方文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5000000元及利息(以实际欠付款项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时止按年利率18%计算利息);

二、被告中钢冶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以3000000元为限支付原告江苏四方文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逾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2月11日起至欠付款项给付之日止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欠付款项给付之日止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三、被告中钢冶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四方文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00元。

四、被告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中钢冶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中钢冶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告江苏四方文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幢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欠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原告江苏四方文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2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共137800元,由被告中钢冶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280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

裁判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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