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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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众钢联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阳支行 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09681.36元及利息178742.88元,共计1388424.24元(利息暂算至2020年4月22日,后期利息按月利率7.5‰的标准,自2020年4月23日起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以银行电脑系统结算数据为准,息随本清); 二、被告湖北众钢联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96元,减半收取计8648元,由被告***、***、湖北众钢联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