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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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深圳壹车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湖北佳联仓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深圳壹车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2017年10月24日签订的《车辆以租代购合同》于2019年2月26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壹车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的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壹车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支付租金22246元及2019年2月26日以后的车辆占有使用费(按3405元/月的标准支付至车辆实际归还之日止);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壹车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支付违约金1112.36元; 五、驳回原告深圳壹车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