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湖畔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卫之盾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4859号民事判决; 二、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卫之盾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人民币722188.0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湖北卫之盾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45元,由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人民币10000元,湖北卫之盾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14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45元,由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湖北卫之盾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45元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