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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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遵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浩东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太和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遵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钢材款2058108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1月22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止); 二、被告安徽浩东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安徽遵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61元,减半收取157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730由被告安徽遵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浩东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200元,原告***负担25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