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家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兴平市锦丰实业西北有限公司 揭阳市中亿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揭阳市中亿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还原告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按年利率9.252%计,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252%加息30%即12.0276%计,已付还利息2667351.6元应抵除); 二、被告揭阳市中亿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还原告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按年利率9.252%计,自2016年5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252%加息30%即12.0276%计,已付还利息2069929.4元应抵除); 三、如被告揭阳市中亿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兴平市锦丰实业西北有限公司所有并提供抵押的位于陕西省兴平市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兴房权房权房权证东城字第***,总面积22659.8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兴国用(2003)字第××号,使用面积50239.75平方米〕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被告揭阳市中亿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885元,由被告揭阳市中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兴平市锦丰实业西北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22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