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鼎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淮安固基管桩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鼎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安固基管桩有限公司货款15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淮安固基管桩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5元,减半收取1817.5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3187.50元,由被告安徽鼎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原告淮安固基管桩有限公司缴费账号:62×××28;被告安徽鼎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缴费账号:62×××10)。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