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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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墨林艺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21民初40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安徽墨林艺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春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李,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徽墨林艺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2020年4月1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袁泉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周璐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