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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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龙洋医疗用品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02执693号之二 被执行人:安徽龙洋医疗用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住***。 本院在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05月28日向 被执行人安徽龙洋医疗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龙洋医疗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282.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 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田源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