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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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南京浦镇铁路车辆修造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金德宏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质保金161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至实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南京浦镇铁路车辆修造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金德宏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增项费用27227.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至实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南京浦镇铁路车辆修造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浦镇铁路车辆修造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安徽金德宏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安徽金德宏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五日内支付被告南京浦镇铁路车辆修造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违约金300000元;

六、驳回被告南京浦镇铁路车辆修造有限公司、南京浦镇铁路车辆修造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4136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5656元,由被告南京浦镇铁路车辆修造有限公司、南京浦镇铁路车辆修造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安徽金德宏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00000元,由原告安徽金德宏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36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

裁判日期 2019-12-04
发布日期 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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