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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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友盛物流有限公司 重庆市凯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 重庆旭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市互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友盛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截至2020年4月22日的借款本金1811989元、利息203171.74元、复利4636.70元,本息合计2019797.44元; 二、被告重庆市友盛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1811989元为基数,复利以74566.25元为基数,均在借款利率年利率7.1775%基础上上浮50%后计算); 三、被告重庆市友盛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律师费20000元; 四、被告重庆市万州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凯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旭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市互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给付款额及案件受理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78元,减半收取11989元,由被告重庆市友盛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