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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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镇支行 贵阳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贵阳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86336.07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贵阳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利息(自2015年12月14日起,以本金8328.95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6日起,以本金7791.37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7日起,以本金7828.13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3日起,以本金7812.69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3日起,以本金7827.47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2日起,以本金7802.01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6日起,以本金7814.87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9日起,以本金10392.68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9日起,以本金5124.76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8日起,以本金7790.32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以尚欠本金7822.82元为基数。以上各时段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三、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贵阳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2元,公告费390元,共计25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