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自贡市拓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尚蔬坊饮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尚蔬坊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贡市拓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45760元及以4576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19年11月5日计算至货款清偿时止的利息。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2元,由被告重庆尚蔬坊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