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城东支行 贵州齐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3民初51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城东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89,376.1元、利息人民币47,309.46元、罚息人民币5,904.33元、复利人民币3,745.77元,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均暂计算至2019年10月8日,之后的罚息以实际欠付本金余额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以实际欠付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罚息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确定,遇基准利率调整的,自调整后次年1月1日重新确定罚息利率; 二、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3民初519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城东支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00元; 四、贵州齐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城东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058元,由***、贵州齐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贵州齐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