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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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镇支行 贵阳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贵阳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41901.17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贵阳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利息(其中以本金3716.96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9日起、以本金5752.3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4日起、以本金3734.95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7日起、以本金5749.94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3日起、以本金3825.27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7日起、以本金3751.96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30日起、以本金3811.02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以本金3827.98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31日起、以本金7730.79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分别计算至代偿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贵阳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2元,减半收取47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11-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