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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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伦贝谢(天津)采油机械有限公司 天津三元热力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三元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供暖费2479元; 二、被告天津三元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5000元的10%即15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269元,由原告***承担100元(已收讫),被告天津三元热力有限公司承担169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4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