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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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普利达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市远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瑞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天津普利达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关于天津市河东区房屋的《远洋国际中心A区写字楼租赁合同》以及《续租协议》;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天津普利达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占用的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房屋腾空交还原告***;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普利达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自2017年7月3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被告腾空房屋之日止的租金(给付标准为2017年7月31日至2017年8月31日的租金按照每月15363.68元标准给付,2017年9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被告腾空房屋之日止的租金按照每月20484.9元的标准给付);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普利达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违约金61454.7元; 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普利达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滞纳金5000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6元,本院减半收取1333元,由被告天津普利达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侯春亮 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子心 |
| 裁判日期 | 2018-01-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