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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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沈阳市流长路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失1321649元(85000+1214149+22500); 二、驳回原告沈阳市流长路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44元,由原告沈阳市流长路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13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1593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流长路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8-0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