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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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方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元旭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西青区宏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市西青区方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天津市西青区xx镇xx里xx房屋装修损失2433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二原告负担250元,被告天津市西青区方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元,鉴定费8000元,由被告天津市西青区方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曹文凭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健 |
| 裁判日期 | 2017-1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