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荣昇乾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合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深圳市荣昇乾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合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693.68元及利息(以16693.6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倍,自2018年8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