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 君隆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6517号 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住***。 主要负责人:张波,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职工。 被告:君隆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住***。 被告:麗晶国际贸易公司,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张悦 人民陪审员张继红 人民陪审员王金菊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博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