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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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织之锦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德恒利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5150942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18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盛益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威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忠毅(清远)电子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东莞市陶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兴霖塑胶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织之锦服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盛益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威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忠毅(清远)电子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东莞市陶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兴霖塑胶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织之锦服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德恒利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34.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50元,合计55084.2元,由原告负担2400元,由十一被告负担5268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