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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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18200元; 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54元,由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