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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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泉源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津泉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明亮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19日起按20%的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天津泉源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