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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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 广州奥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于2014年4月16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 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12434.2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2月16日为16768.8元;以312434.21元为本金,从2020年2月17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以312434.21元为本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收罚息,罚息不计复利); 三、***对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应负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广州奥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应负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州奥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五、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661元,财产保全费2172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负担受理费325元,***、***、广州奥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6336元、财产保全费21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