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天津滨侨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滨侨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文惜返还房款及装修款981631元及支付利息(自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为12099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17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张文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08元,由被告天津滨侨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