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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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滨海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第三人刘仕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原告天津滨海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将第三人刘仕俊名下天津市东丽区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天津滨海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 二、办理本判决一项中的房屋变更登记所发生的费用由被告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东丽分局承担; 三、驳回原告天津滨海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东丽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