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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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元成装潢有限公司 苏州诚享聚美影城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诚享聚美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元成装潢有限公司价款80500元、违约金10000元,合计90500元。 二、被告苏州诚享聚美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元成装潢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苏州诚享聚美影城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款项若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5)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88元、保全费975元,合计3163元,由原告苏州元成装潢有限公司负担66元,由被告苏州诚享聚美影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97元。被告苏州诚享聚美影城管理有限公司、***应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若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5)。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