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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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雪生物工程(深圳)有限公司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跨洋包装有限公司 江苏太平洋印刷有限公司 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江苏亿和新材料有限公司 泰州苏萨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编号Z1805LN1560576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人民币1596297.07元,并偿付至2019年12月2日的罚息130750.07元,以及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编号Z1807LN15645949《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并偿付至2019年12月2日的利息81755.56元、罚息763648.61元、复利6491.63元,以及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复利; 三、被告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编号Z1807LN1564597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人民币7461200元,并偿付至2019年12月2日的利息73580元、罚息662536.65元、复利5842.89元,以及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复利; 四、被告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编号Z1808LN1566308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并偿付至2019年12月2日的利息8175.56元、罚息76268.6元、复利649.16元,以及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复利; 五、被告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人民币217548元。 六、如被告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抵押的28台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动产抵押登记证书编号苏E7-0-2018-0045)、被告***、***名下的常州市新北区房产及土地、被告***、周菊萍名下的常州市新北区房产及土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七、如被告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支付第一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对被告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质押的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登记编号04668130000558579097)优先受偿。 八、如被告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支付第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对被告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质押的福泓金属工业(常熟)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登记编号04797407000576789148)优先受偿。 九、如被告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支付第三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对被告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质押的绿雪生物工程(深圳)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登记编号04798347000578188059)优先受偿。 十、如被告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支付第四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对被告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质押的泰州苏萨贸易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登记编号04935923000590981412)优先受偿。 十一、被告江苏亿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太平洋印刷有限公司、***、***、***、***、苏州跨洋包装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亿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太平洋印刷有限公司、***、***、***、***、苏州跨洋包装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6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6662元,由被告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江苏亿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太平洋印刷有限公司、***、***、***、***、苏州跨洋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