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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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市领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325568.5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130192.1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9)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5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8625元;由被告苏州市领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900元,由被告***负担172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至本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6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8625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1-03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