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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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共同返还原告***款项411600元,赔偿利息损失(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4日起至2019年8月4日止;以3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5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以336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2日止;以331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止;以321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321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两项合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2)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16元,由原告***负担4602元,被告***、***共同负担6314元,被告***、***共同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裁判日期 2019-12-28
发布日期 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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