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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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华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华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华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3月25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97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天津市华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负担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