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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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垫付费用1274309.9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以1246868.48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12296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1773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6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6872.5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3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5314元,由原告四川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600元,被告***负担18714元,分别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