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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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沂伟鹏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河北祥龙实业有限公司管道、烟风道保温费315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至付清为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临沂伟鹏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河北祥龙实业有限公司锅炉调试费用12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至付清为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临沂伟鹏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河北祥龙实业有限公司违约损失293569元。 四、被告***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河北祥龙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执行事项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50元,由被告临沂伟鹏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1080元,由原告河北祥龙实业有限公司承担50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