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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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理赔款61000元。 (上述款项汇至法院账户,汇款时要注明案号及承办人姓名。户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天津农商银行宝坻中心支行;账号:90×××36)。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8元,减半收取计10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6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负担700元,被告负担部分,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