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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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中凯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东营常在工贸有限公司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营常在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0元、利息1560902.77元(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及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6日以20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2020年5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罚息以20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浮动周期12个月); 二、被告东营常在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5000元; 三、被告***、***、山东中凯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山东中凯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有权向被告东营常在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营常在工贸有限公司、***、***、山东中凯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