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营市龙玺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东营市万庆化工有限公司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营市鑫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营市万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借款本金18000000元(计算至2019年6月11日)及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18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计算); 二、被告***、***、***、***、***用于抵押的房产〔坐落:东营区东三路138号1幢101,102,201;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17)东营市不动产权第0005200号、0005201号、0005202号、0005203号、0005204号、0005205号、0005206号、0005207号、0005208号、0005209号、0005210号、0005211号、0005212号、0005213号、000521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鲁(2018)东营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636号;抵押顺位:第一顺位抵押〕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借款本金10628000元及相应罚息范围内优先偿还原告的上述款项; 三、被告东营市龙玺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东营市龙玺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有权向被告东营市万庆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247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850元,被告东营市万庆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龙玺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93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