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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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金华亨顺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36191.8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2元(已减半)、鉴定费1900元,合计3982元,由原告***负担2732元,被告金华亨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