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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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权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天津市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天津市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完成对坐落于天津市宝坻区泰合花园小区5-1-2602房屋地暖漏水的修复,并按照鉴定意见书确定的修复建议对修复过程中剔除的客厅及厨房地面予以恢复; 二、天津市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修复之日起为***提供能够满足基本生活条件的住房,如其拒绝提供住房,则按照每月2100元标准向***支付租金,至修复完成并恢复地面时止; 三、鉴定费用40000元(双方各预交20000元),由天津市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其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预交的20000元给付***;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可直接给付***或者汇入本院账户,汇款时注明案号及承办法官姓名。户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天津农商银行宝坻中心支行;账号:***0072763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已预交),由天津市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或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