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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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2970元并支付违约金1260元(违约金已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2月29日,此后仍按该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1500元; 三、被告***、***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原告金华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浙G×××××帝豪牌汽车享有第二顺位抵押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