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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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宜昌华西骨科医院有限公司                 武汉金丰泰达投资有限公司 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昌华西骨科医院有限公司、荆门慈济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1303183.06元; 二、被告宜昌华西骨科医院有限公司、荆门慈济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3月15日的逾期利息475499.72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303183.06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5%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宜昌华西骨科医院有限公司、荆门慈济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7500元;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宜昌华西骨科医院有限公司、荆门慈济医院追偿; 六、被告宜昌华西骨科医院有限公司、荆门慈济医院履行完毕上述全部付款义务之前,原告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享有205856号《租赁协议》项下的租赁物的所有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66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宜昌华西骨科医院有限公司、荆门慈济医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