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5250.4元,同时返还给被告***垫付款18719.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1元,鉴定费2935元,共计3535元,由原告负担535元,由被告***负担1500元(此款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保险公司在返还给被告***垫付款中扣下后直接支付给原告),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负担1500元(此款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22元。

裁判日期 2020-06-03
发布日期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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