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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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利客隆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福立世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灵山县利客隆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原告南宁福立世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3584.2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772元,由被告灵山县利客隆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