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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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永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5560000元及该款从2017年3月2日至付清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太原阳美太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53元,由被告山西永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阳美太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